明阳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对子公司珠海明阳进行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珠海明阳增资。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本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