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58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23,60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