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股份:关于水羊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40 证券简称:水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1债券代码:123188 债券简称:水羊转债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水羊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740 证券简称:水羊股份;
2、债券代码:123188 债券简称:水羊转债;
3、债券初始转股价格13.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13.61元/股;
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3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3号)核准,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4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949,87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498.7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9,498.7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424.00万元(含税)的余额69,074.7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1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028,659.96元(不含税),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958,340.04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3936-10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4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水羊转债”,债券代码“123188”。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4月1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4月3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可转债总额为69,498.70万元,共计6,949,870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8%、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3.0%;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4月4日至2029年4月3日;
(五)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4月11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4月3日)止;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3.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13.61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水羊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根据《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
13.61元/股。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6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13.71元/股调整为
13.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3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到期赎回价格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八、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水羊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特此公告!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