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3,7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上海奕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为其子公司江西奕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9,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明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操作,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全 泽:
吴昌勇:
杨锦健: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