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及2023年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通过公司“通知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拟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三)拟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董事、员工,主要系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战略发展、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转型升级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