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5月)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 原则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与津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 董事薪酬与津贴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基础发放薪酬或津贴。相关发放方案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如董事薪酬或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监事薪酬与津贴
公司的监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基础发放薪酬或津贴,职工监事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发放,非职工监事薪酬或津贴的相关发放方案由公司制定并提交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如监事薪酬或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 基础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按月发放。
2. 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按年发放。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通胀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