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贺靖、钟孟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信息。2021年-2023年,公司多笔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合计金额41,325.00万元。上述逾期贷款单笔金额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
2、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2021年、2022年公司存在多起重大诉讼,单笔诉讼涉案金额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均达到应予临时公告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占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作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钟孟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应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
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及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