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01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包括:
(1)公司首发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生产基地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出现减值迹象,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该等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相关资料,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在建工程减值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2)年审会计师无法就公司对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的6,453.25 万元逾期长期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年报显示,公司未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请补充说明:
(1)前述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预计效益,目前是否处于闲置状态,公司对相关资产的后续处置安排,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河南畅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贺靖之妹贺艳丽控制的公司。请补充说明前述款项未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河南畅行的经营、财务状况及后续偿还计划,公司对于该笔款项的减值测试过程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前期间及本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该等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相关资料”的具体原因,后续消除保留意见事项及其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安排。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报告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359.91万元。2022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3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592.40万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67,166.44万元,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171.83万元。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银行贷款已逾期超5亿元,涉及多起诉讼且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实际控制权存在纠纷。请补充说明:
(1)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及其判断依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银行贷款逾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目前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状况能否支持公司日常运转,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公司为解决期末净资产为负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进展情况,逐项分析各项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29.69万元,同比下降53.61%,其中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为-387.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304.52万元;年报显示,亏损主要系固定成本分摊较高导致毛利为负、当期业务无法覆盖期间费用及本期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损失所致。2023年一季报显示,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35.4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6.20万元。
(1)请结合前述导致亏损事项的具体情况量化说明其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2)结合2023年公司整体规划、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亏损状态是否将持续,公司拟采取的改善
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结合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说明2022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本报告期,公司控制类相关产品、车辆运营及其他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11.07%、-89.92%,较上年分别下降
114.14、154.37个百分点。请结合市场环境、产销率、产能利用率、主要客户、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及销售价格变动等,补充说明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且为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类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充分提示盈利能力下降等相关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8,213.15万元,其中73.38%的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上;坏账准备余额为15,602.14万元,其中本期新增计提5,586.82万元,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为3,970.34万元,计提原因为预计无法全部收回。请补充说明:
(1)本期新增计提及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对方名称及其资信状况,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款项具体减值迹象及其发生时间,预计无法全部收回的原因,公司是否已采取充分的催收
措施。
(2)列示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前十大客户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资信状况、交易内容及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情况、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对相关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相关应收款项是否已逾期、是否存在回收风险。
(3)结合对(1)(2)的回复及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账龄分布、客户信用风险状况、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情况等,说明公司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及时、充分、合理,是否存在利用坏账准备计提调节利润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合理性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及结论,函证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回函不符的情况及执行的具体替代程序。
6.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合计11,662.34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为81.96%。请补充说明:
(1)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名称、销售涉及的具体业务和产品、定价方式、合作年限、业务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并说明前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相关销售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本报告期前五名客户与前两年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如是,请说明变化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大客户依赖及客户流失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3.91亿元,其中库存商品2.58亿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0.99亿元,计提比例为
25.26%,其中本期新增计提1,606.66万元,公司近三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0.82、0.49。请结合存货类型及具体内容、库龄、状态、周转情况、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成本及销售价格变化等,说明公司存货尤其是库存商品是否存在积压、滞销情形,以前期间及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以及公司对相关存货的后续处置计划。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公司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手段、盘点结果等,以及针对存货账面价值真实性、准确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
8.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19.42万元,同比下降434.30% ,主要系本期支付的固定投资款增加所致。请补充说明前述固定投资款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在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情况下固定投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末,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为474人,较上年末增加162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为1,656.12万元。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规模及员工构成等说明在职员工人数
较上期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职工薪酬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情形,如是,请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327.47万元,其中往来款 2,123.21万元,对客户1和客户2的1,912万元往来款账龄均在3年以上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补充说明客户1和客户2的具体情况、往来款形成时间、背景及原因、公司与前述客户的合作历史、相关款项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时间及计提的合理性,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设备款余额为
625.44万元,已计提511.35万元减值准备。请补充说明前述预付设备款具体内容、相关预付款项发生时间及必要性、截至目前的交付情况、尚未结转的原因及预计结转时间、预付进度及额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末,越博动力湖北三环汽车有限公司10辆抵债车辆(账面价值50.57万元)中9辆未办妥过户手续、1辆改装后无法达到上牌标准,成都畅行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6辆新能源汽车(账面价值52.79万元)、西安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95辆新能源汽车(账面价值89.55万
元)尚未办妥过户手续。请补充说明前述车辆未办妥过户手续或无法达到上牌标准的具体原因,相关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公司对前述车辆的后续安排,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及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逐项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扣除的项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就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
14.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