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方伟:
经查,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8,296万元至-10,785万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母净利润修正为-14,673.76万元至-17,791.94万元;同时首次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预计为-1,832.41万元至-4,950.59万元。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归母净利润为-21,304.52万元,归母净资产为-8,359.91万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2023年2月23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归母净资产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徐方伟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及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