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案件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2,212.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 | 案件进展 |
1 |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经济纠纷仲裁 | 2020 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增至12048.19 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本 2048.19 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 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 2020 年1月 22 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 | 12,209.80 |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宁裁字第1065号参加仲裁通知书等文件。 |
10000 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1910.16万元(暂以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购利息(以11910.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实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为2858438.4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00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2000元。 | ||||||
2 | 王路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工资合计8000元。 | 0.8 |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3472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文件,目前该案件定于2023年8月1日开庭审理。 |
3 | 周春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并支付其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000元。 | 1.5 |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3448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文件,目前该案件定于2023年8月1日开庭审理。 |
4 | 合计 | 12,212.10 | — |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新增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