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2  *ST越博(30074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及《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诉金额(万元)诉讼进展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畅行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南京越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李占江(被告五)、李莹(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77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81,027.45元(暂计算至2023 年1月21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877.90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8,77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1132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告六)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23,97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13,701.83 元(暂计算至 2023年1月21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397.00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3,9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4210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月21 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000.00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7785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1月 21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000.00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7785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32,2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824,413.8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1月 21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3,220.00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2,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9088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请求。
6何志骏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2年7-8月工资 26423.1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32149.65 元(离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16074.83元*2);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86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518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26,423.11元并分三次结清;如被告就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唐永军(被告一)、成都畅行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3207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3207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6日为859.35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2934.35 元;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29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11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00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 京 越 博 动 力 系 统 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李占江(被告二)、李莹(被告三)、南 京 越 博 通 信 技 术 有 限公司(被告四)、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五)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2492 万元以及罚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 2,197,726.1 元以及复利;3、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代理费 4 万元,被告二至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 12492 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四对 10492 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对 7600 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2,715.77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号为(2023)01民初1995号案件出具的传票,本案将于2023年7月26日开庭审理。
9合计26,219.82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取得终审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产生影响,影响的金额为518.97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