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 | 诉讼进展情况 |
1 | 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依法撤销(2022)苏0211民初 7970号调解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 — |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2民申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对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 |
二、新增诉讼案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案件的诉讼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42.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情况 |
1 | 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60 万元以及违约金18 万元,共计78 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78.00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1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
2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82.119 万元以及违约金24.6357 万元,共计106.7547 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106.75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2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 |||
3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60 万元以及违约金18 万元,共计78 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78.00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3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 |||
4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71.5万元以及违约金21.45 万元,共计 92.95 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92.95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4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 |||
5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4万元以及违约金1.2万元,共计 5.2 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5.20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5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 |||
6 | 刘国成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 9.25万元及支付离职赔偿12.47万元;要求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1.72 |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2477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9月18日开庭审理。 |
7 | 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陈丹、周 | 借款合同纠纷 | 1、依法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597383.34元(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4.6%为标准,自实际放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陈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周学勤、宁毅、王国 | 3,559.74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06民初9954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8月1日开庭审理。 |
学勤、宁毅、王国勤、王国选、何少建、徐远辉 | 勤、王国选、何少建、徐远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越博动力质押的账面价值为27811.84万元的存货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
8 | 合计 | 3,942.36 | —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新增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