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 |
1 | 南京银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 |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等合计140,707.18元及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1,930元;判令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请求范围内就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已向其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 467.26 |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民初9201号及(2023)苏0106民初9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撤诉,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越博动力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8万元的财产。 | |
2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李 |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等合计609,731.12元及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77,380元;判令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请 | 2,018.71 |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民初9211号及(2023)苏0106民初9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撤诉,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越博动力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 |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 占江、李莹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求范围内就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已向其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 价值2,019万元的财产。 | ||
3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 |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金6,650万元,利息等合计1,998,726.59元及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98,580元;判令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请求范围内就重庆越博已向其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 6,869.73 |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苏0106民初920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及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越博动力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66,500,000元,支付利息等合计1,998,726.5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被告越博动力应给付原告律师费54,000元;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越博动力、李占江、李莹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重庆越博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与被告重庆越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89,564元。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越博动力及重庆越博名下价值6,870万元的财产。 | ||
4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 |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万元,利息等合计612,857.93元及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被告越博动力承担律师代理费7.759万元;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越博动力质押《单位定期存单》项下存款本金及孳息优先受偿;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 2,029.04 |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越博动力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000元,支付利息等合计612,857.9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越博动力应给付原告律师费16,000元;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越博动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越博动力、李占江、李莹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越博动力提供质押存单的存款本金及孳息与被告越博动力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就本案所有款项优先受偿。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48,252元。 | ||
5 | 合计 | 11,384.74 | —— |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所涉及的负债已在2022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公司未计提额外的预计负债,对已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没有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已结案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为460.61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文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