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3 年1-6 月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确认: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确认:1、2023年半年度公司未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2、2023年半年度公司为子公司融资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实际发生金额为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0万元。3、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
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上半年获悉:2021年12月27日,李占江、周婧及刘恒分别与隆兴小额贷签署《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人借款合计1,500万元。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上述三人互为担保,同时由李响、徐方伟、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为上述三人的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隆兴小额贷已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个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574.51万元,各担保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截至目前,公司未得知其他违规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菊琴、王显会、黄敏
2023年8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菊琴 | 王显会 | 黄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