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7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关注到下列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8亿元。其中,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控制器类相关产品、通信产品、车辆运营及其他业务实现的收入分别为0.33亿元、0.08亿元、0.34亿元、
0.44亿元,毛利率分别为-1.19%、9.80%、10.48%、6.61%,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本期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13.6个百分点。
(1)请补充说明公司各类业务的开展主体、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客户及本期销售金额、客户资信状况及回款情况等。
(2)请结合市场环境、产品竞争力、销售定价、成本
构成及变化等说明公司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各类业务毛利率是否处于同行业合理水平,如否,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主要涉及在建工程减值事项、对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6,453.25 万元逾期长期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事项。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后期拟通过整体转让或合作建设的方式处置在建工程,由于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其后续处置方案尚未确定,公司无法预测在建工程后期的损益情况,亦无法对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实际控制人贺靖明确表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河南畅行将上述欠款全部支付给公司,因此本期未单独计提减值损失。2023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2.26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将对河南畅行的6,453.25万元逾期长期应收款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1)请补充说明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目前状态、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处置进展和后续安排,在建工程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公司未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河南畅行的经营、财务状况等说明其对上述6,453.25万元欠款的偿还进展及偿还计划,公司是否已采取必要的催收措施,本期将该笔长期应收款转入其他流动
资产的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对该笔欠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为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进度安排和预计消除时间。
3.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4亿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81%;坏账准备余额为1.67亿元,本期新增计提0.11亿元。
(1)请补充说明应收账款按账龄划分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坏账损失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2)请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结算周期等,说明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取的催收措施及期后回款情况,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
4. 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的公告》称,公司拟与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不超过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以公司现存的存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3.8亿元,其中库存商品和原材料分别为2.56亿元、0.79亿元,因质押借款而权利受限的存货账面价值为1.08亿元,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余额为0.99亿元。
(1)请详细说明相关借款合同目前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存货被抵押或质押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2)请结合公司存货的具体内容、库龄及状态、存放地点、在手订单及周转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式及测试过程、可变现净值等,说明公司存货尤其是库存商品和原材料是否存在积压、滞销情形,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5.报告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4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612.7万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6.86亿元,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72.39万元。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银行贷款已逾期超6亿元。请补充说明银行贷款逾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目前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状况能否支持公司日常运转,公司为解决净资产为负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公司前期公告显示,监事会主席于光涛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为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真实情况不了解。
(1)请补充说明公司与于光涛就2023年半年报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公司是否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是否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2)请于光涛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履职情况等,说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真实情况不了解、无法对上述议
案形成合理专业判断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履职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勤勉尽责履行监事职责。
7.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