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5  *ST越博(30074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40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063号及(2023)苏01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撤销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驳回原告李占江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后续将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做出前,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及之后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22年12月23日及之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可能存在争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李占江、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江及协恒投资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李占江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发送了其本人的和协恒投资的《解除协议通知》,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同时,润钿科技明确表示未收到前述《解除协议通知》的书面文件,润钿科技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已生效且具有有效性。公司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未经司法机关最终判决确认。目前,上述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纠纷,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和有效性存在争议。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李占江诉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件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后续将提起上诉。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诉讼

原告:李占江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中议案一、议案三决议内容无效,并撤销议案二、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决议之事项;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案涉董事会召开的程序不符合越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召集仅由董事刘恒一人直接发送通知,且通知的时间与召开时间之间间隔不足五日,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在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

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驳回原告李占江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0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股东大会决议诉讼

原告:李占江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长职务决议无效,并撤销议案一、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的决议、议案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越博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案涉议案。后根据董事会决议将本案争议议案提交股东会讨论。但是上述董事会决议,原告李占江已经另案起诉讼要求撤销,本院亦在另案中判决予以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本案股东会决议,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润钿公司作为李占江与协恒合伙企业的受托人,在越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李占江与协恒合伙企业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第二、第三项方案投反对票,润钿公司作为受托人,未按委托人的指示,自行对上述两项议案投赞成票,其意思表示应当无效。故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李占江与协恒合伙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统计票数,上述股东会会议票数统计方式错误。

综上,案涉股东会会议之前的董事会决议已被撤销,且会议票数统计方式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子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驳回原告李占江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0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诉讼进展
1周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 12000元,并支付其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3000 元。1.5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执3044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10月9日参加执行谈话。
2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模具款396,000 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 15,543.83 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1.15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陕0502执2463号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相关义务。
3合计42.65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部分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后续将提起上诉。

2、李占江诉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对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可能造成较大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公司后续将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做出前,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及之后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和2022年12月23日及之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可能存在争议。

3、李占江、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江及协恒投资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李占江于2022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发送了其本人的和协恒投资的《解除协议通知》,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同时,润钿科技明确表示未收到前述《解除协议通知》的书面文件,润钿科技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已生效且具有有效性。公司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未经司法机关最终判决确认。目前,上述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纠纷,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和有效性存在争议。

4、上述案件部分进展情况为案件执行情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文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