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42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案金额 | 案件进展 |
1 |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经济纠纷仲裁 | 2020 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增至 12048.19 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本 2048.19 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 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10000 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 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11910.16 万元(暂 | 12,209.80 | 公 司 于 2023年10 月 7 日收到 南 京 仲裁 委 员 会 出具的(2023)宁 裁 字 第1065 号 开庭通知书等文件,目前定于2023年10月26日开庭。 |
以2023 年 1 月 21 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购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22 日至实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为 2858438.4 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96000 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42000 元。 | ||||||
2 | 江苏力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 万元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 333,048.89 元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39.30 |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4751号传票,目前定于2023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李占江(被告三)、李莹(被告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8,200,000.00元 ,利息726,363.41 元以及自 2023 年 5 月21 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依法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892.64 |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由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 民初 1225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00,000 元及利息;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与被告一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名下价值 2893 万元的财产。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李占江(被告三)、李莹(被告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6,800,000 元,利息 597,371.13元以及自 2023 年 5 月 21 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依法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739.74 |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由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6 民初 1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6,800,000 元及利息;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一、李占江、李莹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与被告一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5 |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周婧、徐方伟、刘恒、李响、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婧归还款本金5,000,000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为5,745,115元;判令被告徐方伟、刘恒、李响、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574.5 |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1571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 |
6 | 合计 | 18,455.98 | — |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331.55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文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