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南京天弘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支付厂房租金9,791,970.2元及公寓租金1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9,911,970.2 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2,351.6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30,000 元和诉讼费。 | 996.43 |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支付原告位于浦口经济开发区紫峰研创中心 D区回字形厂房一层自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 5月31日止期间的占有使用费9,690,372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908元,被告承担39,684元。 |
2 | 渭南市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越博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富博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依法判决被告越博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4,657.53 元、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暂计为 677,178.08 元;判决被告富源公司对以上诉请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220.18 |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陕0502民初5882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 |
3 | 合计 | 1,216.61 | — |
二、新增诉讼案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案件的诉讼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008.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85,359.4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8.64 |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5385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该案件处于一审审理中。 |
2 |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越博动力)、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越博电驱)、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越博传动)、李占江、李莹 | 追偿权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越博动力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请求被告越博电驱、越博传动、李占江、李莹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的越博电驱、越博动力相关机器设备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1,000 |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8417号传票等诉讼材料,目前定于2023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 |
3 | 合计 | 1,008.64 | —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上述被诉案件,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部分案件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43.4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