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7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案件原告:李占江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现就公司与李占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占江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中议案一、议案三决议内容无效,并撤销议案二、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决议之事项;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区法院”)
送达的案号为(2023)苏0105民初1063号案件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建邺区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驳回原告李占江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0)。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2023)苏01民终15449号传票,定于2023年12月8日庭询谈话、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148)。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2023)苏01民终15449号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原定于2023年12月8日下午的开庭取消,变更至2023年11月16日下午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53)。
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2023)苏01民终15449号传票,传唤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开庭(询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68)。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南京中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李占江以讼争越博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为由,主张撤销2022年12月7日越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越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五日。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2022年12月2日16时36分,越博公司董事刘恒向李占江发送电子邮件,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越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按照上述越博公司章程规定,自案涉董事会会议通知的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李占江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至讼争董
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已提前五日。此外,李占江确认其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至通知地点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故李占江关于讼争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未提前五日的意见,于公司章程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越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案中,李占江作为越博公司时任董事长,越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应由李占江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职责时,才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时任董事长李占江不认为其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责。越博公司主张由其他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讼争董事会会议,是由于时任董事长李占江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之职责,事实依据不足。越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讼争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由董事长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通知事项,由此,讼争越博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于法有悖,与公司章程不符,故一审判令撤销2022年12月7日越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越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主要涉及公司前期董事会决议纠纷,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及之后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性可能存在争议。针对二审判决,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再审、另案起诉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公司决议纠纷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