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22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李占江决议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请补充说明法院二审判决对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构成以及前期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具体影响,目前公司董事成员的履职和董事会运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公司章程等,说明公司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2.请补充说明目前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及证照管理的具体情况,相关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缺陷,目前
公司日常经营、治理层及管理层能否有序运作,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3.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公司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条第三项情形,如是,请按照相关规则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如否,请充分说明依据及合理性。
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4.截至目前,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均已辞职,公司尚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请补充说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否正常进行,现阶段如何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预计解决期限。
5.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