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83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0),公司全资子公司汇博吉通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湖北汇盛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安徽合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目前交易各方均在履行审批程序中,本次增资扩股事项相关的尽调工作尚未完成,且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否签订正式交易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案件原告:李占江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96号],现就公司与李占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占江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长职务决议无效,并撤销议案一、议案二中罢免公司董事的决议、议案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
2、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苏0105民初1058号案件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建邺区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公司在202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驳回原告李占江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0)。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2023)苏01民终15496号传票,定于2023年11月16日庭询谈话、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151)。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96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应予撤
销;三、本案是否应当追加润钿公司及协恒合伙企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李占江同时就《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在判决《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应予撤销之后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并无不当。越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应待106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对案涉《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作出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般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越博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依据该议案召开了越博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15449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应予撤销,故越博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欠缺前提基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亦应予撤销。基于此,对案涉股东大会会议的票数统计方式并无审查必要,本案不予理涉,本案亦无需追加润钿公司、协恒合伙企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越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主要涉及公司前期股东大会决议纠纷,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公司决议纠纷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