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53、2023-17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 |
1 |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 | 刘恒、周婧、徐方伟、李响、 | 借款合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恒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 | 574.51 | 1、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 |
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同纠纷 | 2023/3/16,本息合计为 5,745,115 元;判令被告徐方伟、周婧、李响、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电驱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响、刘恒、徐方伟、周婧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区法院”)(2023)苏011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1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民终14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17日参加开庭(询问)。 | ||
2 |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李占江、周婧、徐方伟、刘恒、李响、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占江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2023/3/16,本息合计为 5,745,115 元;判令被告徐方伟、周婧、李响、刘恒、越博电驱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574.51 | 1、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刘恒、徐方伟、周婧、李响因不服高淳区法院作出的(2023)苏0118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18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民终18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17日参加开庭(询问)。 |
3 |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周婧、李占江、徐方伟、刘恒、李响、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婧归还款本金 5,000,000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为 5,745,115 元;判令被告徐方伟、刘恒、李响、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574.51 | 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民终243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年1月17日参加开庭(询问)。 |
二、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的更正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75),现对诉讼进展中的上诉人更正如下:
更正前: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响,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11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1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更正后: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响、刘恒、徐方伟、周婧,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11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1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所涉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上述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2023)苏0118民初1568号、(2023)苏0118民初1611号、(2023)苏0118民初1571号,担保函对公司及越博电驱动不发生效力,公司及越博电驱动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尚需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