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4-0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2023-125、2023-136、2023-1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5,359.4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8.64 |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1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060.4元及逾期利息失(以8306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无锡卡斯迪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954元。 |
2 |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 | 追偿权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请求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的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1,000 |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8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2、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记证明编号1394165600166800021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证明编号1394133300166800513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抵押的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
求;6、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共同负担。 | ||||||
3 | 上海金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履行已下采购订单的提货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4,472,519.41元;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31,464.8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450.40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执7911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因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占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
4 | 魏新君 | 南京越博动 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 劳动 争议 纠纷 |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7至2022年11月工资合计168,383.95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16.84 |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新君支付2022年7月至11月的工资93,852.15元。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
合计 | 1,475.88 |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13.34万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