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3-108、2023-1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82.119万元以及违约金24.6357万元,共计106.7547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106.75 | 公司于2024年1月21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411,381.33元;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408元,由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894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14元。 |
2 | 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5,963,422.1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964,303.85元);判令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在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接收已备料、生产的所有库存产品及原料;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692.77 | 公司于2024年1月21日收到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606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65967.26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收取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交付的附表载明的货物;3、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021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交货义务后对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该判项对应的执行行为;4、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赔偿半成品损失683839元;5、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43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1438.6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7424.63元,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014元。评估费100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7335元,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合计 | 3799.52 |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108.07万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