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2023-13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李占江(被告二)、李莹(被告三)、南京越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92万元以及罚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2,197,726.1元以及复利;3、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被告二至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12,492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四对10,492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对7,600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 12,715.77 |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492万元、利息1,872,563.6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以2,89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以7,6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均按年利率6.503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38,908.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以365,699.4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以1,467,955.8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均按年利率6.503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3、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南京越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0,492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7,6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3,389元,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679,889元(李占江、李莹对该费用负担承担连带责任,越博通信公司对该费用负担在573,97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重庆越博公司对该费用负担在415,76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民初1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苏0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第3行至第4行“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679,889元”补正为“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
2 | 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 同纠纷 |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71.5万元以及违约金21.45万元,共计92.95万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 92.95 | 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5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66.02万元;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 |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095元,由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28元。 | ||||||
3 | 王杰敏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7-11月期间工资合计100,768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报销款100,122.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09 |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5民初1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杰敏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资93,274.78元;2、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杰敏支付剩余报销款100,12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
合计 | 12,828.81 |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1,467,021.61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