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陈丹、周学勤、宁毅、王国勤、王国选、何少建、徐远辉 | 借款合 同纠纷 | 1、依法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97,383.34元(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4.6%为标准,自实际放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陈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周学勤、宁毅、王国勤、王国选、何少建、徐远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越博动力质押的账面价值为27,811.84万元的存货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3,559.74 |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06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0元;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6,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8日起;以4,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6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3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靖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4、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账面价值为278,118,400元的存货(其中应扣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周学勤、宁毅、王国勤、王国选、何少建、徐远辉,对上列第四项质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在5,00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原告武汉市驰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788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汇璞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汇天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汇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兆丰小额货款有限公司、贺靖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合计 | 3,559.74 |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411,638.89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