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年2月29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21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具体的情况
(2023)苏0105民初21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贺靖、何少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靖、何少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
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本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依法裁定对被告贺靖、何少建控制并保管的编号为3201050960470的公章、银行U盾、财务资料(包含财务原始凭证、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支票本等)、深圳证券数字证书(机构用户专用,简称深交所UKEY)等案涉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撤诉,该财产保全应一并予以解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贺靖、何少建控制并保管的编号为3201050960470的公章、银行U盾、财务资料(包含财务原始凭证、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支票本等)、深圳证券数字证书(机构用户专用,简称深交所UKEY)的保全。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0元,合计70元,由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关于(2023)苏0105民初21941号案件,公司此前对相关保全裁定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三、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