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22  *ST越博(300742)公司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年2月29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2023-14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请求涉案金额(万元)进展
1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经济纠纷仲裁2020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 万元增至12048.19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10000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本2048.19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10000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1910.16万元(暂以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购利息(以11910.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实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为2858438.4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00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12457.83公司及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2023)宁裁字第10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回购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17%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00万元、股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910.1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11910.1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3、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25115元,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预交了全部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驳回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2000元。
合计12457.83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458.74万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申请人律师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