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年2月29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5民初1089号之一、(2024)苏0105民初1090号之一、(2024)苏0105民初1104号之二合计三份民事裁定书,但公司前期并未收到立案通知、起诉状、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件及材料,公司与法院核实后了解到,公司未收到前期材料的原因为原告提供的公司送达地址有误,已通过法院取得相关前期材料。
公司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请求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 |
1 | 李占江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纠纷 |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无效。 | - |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
2 | 李占江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纠纷 |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无效。 | - | 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苏0105民初10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
3 | 李占江 |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纠纷 | 确认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无效。 | - | 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苏0105民初110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江与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占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 |
准许原告李占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李占江负担。 | ||
合计 | - | - |
二、其他事项说明
因原告已撤诉,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对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