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的监管函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贺靖、李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58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贺靖、李迅: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越博或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因*ST越博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进行付款,中审亚太于2024年3月18日通知*ST越博终止“中审亚太约(2023)356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2024年3月25日通知*ST越博正式辞任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辞任公司会计师的事项为前述聘任信息的重大变化,*ST越博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公司
在2024年4月11日、4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ST越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贺靖作为*ST越博原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迅作为*ST越博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ST越博存在重大退市风险,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尽快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提示可能涉及的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提醒*ST越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