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4-071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359.91万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六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具体情形 | 是否适用 (对可能触及的打勾) |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 √ |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4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3.年审机构已辞任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审计机构。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目前情况,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度报告。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度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359.91万元,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1. 2024年2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年审机构已辞任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截至目前,尚未确定审计机构。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根据目前情况,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度报告。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度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贷款本金逾期余额为63,645.62万元,逾期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及仲裁、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资产存在可能被申请冻结或强制执行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4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第一次披露了《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年2月21日第二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4年3月6日第三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2024年3月20日第四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2024年4月8日第五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8)、2024年4月15日第六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2024年4月17日第七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4年4月22日第八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2024年4月25日第九次披露了《关于公司股
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第十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有关信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