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数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潘浦敦)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地数码股票代码:300743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住所或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系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原《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且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签订新《一致行动协议》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系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披露。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的承诺,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地数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地数码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附表 ...... 19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地数码/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潘浦敦先生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潘浦敦先生
姓名 | 潘浦敦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6201021966********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16年6月1日,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各方确认其自2013年11月起,共同对公司及其前身杭州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协议各方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投票的其他事项上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承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将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各方承诺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在任一方拟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或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表决前,各方应当内部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统一意见。三人无法统一意见时,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两票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三人意见
各异,且无法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时,三人将放弃提案,或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投弃权票。截至《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签订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充分遵守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和承诺,无违反《共同控制协议书》的情形。
2023年4月28日,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同时,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二人同意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另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因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于2023年4月28日签订了《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同时,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二人同意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另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由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共同控制变更为由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共同控制。
(一)原《共同控制协议书》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6月1日,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各方确认其自2013年11月起,共同对公司及其前身杭州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协议各方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投票的其他事项上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承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将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各方承诺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在任一方拟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或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表决前,各方应当内部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统一意见。三人无法统一意见时,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两票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三人意见各异,且无法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时,三人将放弃提案,或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投弃权票。
因此,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签订日,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共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921,249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韩琼 | 14,014,049[注] | 10.12% |
刘建海 | 16,981,261 | 12.27% |
潘浦敦 | 16,925,939 | 12.23% |
合计 | 47,921,249 | 34.61% |
[注]韩琼先生除上述直接持股外,根据2020年7月韩琼先生与李卓娅女士离婚民事调解书及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韩琼先生将所持公司股份分割500万股给李卓娅女士,相应股东表决权由韩琼先生行使。经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后,截至2023年4月20日,李卓娅女士持股数量变更为6,980,137股,相应股东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5.04%)由韩琼先生行使。即韩琼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0,994,18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16%。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合计拥有的表决权股数为54,901,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
(二)原《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情况
2023年4月28日,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潘浦敦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各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书》,《共同控制协议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再享有或承担《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及义务。
2、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韩琼、刘建海二人同意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另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潘浦敦无需再与韩琼、刘建海二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潘浦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且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并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3、各方确认,《共同控制协议书》系各方协商后自愿解除,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均未发生《共同控制协议书》项下的违约情形,不
存在需要按照《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8日,在原有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签订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确认自2013年11月起至今,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问题上均能与协议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
2、协议各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持有天地数码的股权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亦不得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天地数码的股权;任何一方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提出的议案,在天地数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其中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天地数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在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在天地数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双方对相应议案均应当投反对票,以保持一致。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任何一方拟就相关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双方应当内部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统一意见。协商无法统一意见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否则任何一方不应向股东大会提出该议案。
5、在天地数码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在前述情形下,未经本协
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股权、质押股权、提议或表决支持任一足以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议或决定等。
6、各方承诺对天地数码的一致行动关系将维持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7、协议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获得的收益、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其他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将其对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在一致行动关系维持期内授权守约方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该违约方不得再亲自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
(四)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刘建海 | 16,981,261 | 12.27% |
2 | 潘浦敦 | 16,925,939 | 12.23% |
3 | 韩琼 | 14,014,049 | 10.12% |
4 |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8,827,695 | 6.38% |
5 | 李卓娅 | 6,980,137 | 5.04% |
6 | 潘伟忠 | 3,789,196 | 2.74% |
7 | 钱小妹 | 2,747,608 | 1.98% |
8 | 吴梦根 | 1,585,285 | 1.15% |
9 | 陈焬 | 1,515,612 | 1.09% |
10 | 陈建勇 | 1,500,000 | 1.0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合计 | 74,866,782 | 54.08% |
[注]:韩琼先生除上述直接持股外,根据2020年7月韩琼先生与李卓娅女士离婚民事调解书及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韩琼先生将所持公司股份分割500万股给李卓娅女士,相应股东表决权由韩琼先生行使。经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后,截至2023年4月20日,李卓娅女士持股数量变更为6,980,137股,相应股东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5.04%)由韩琼先生行使。即韩琼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0,994,18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16%。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达到30%,但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如上表所示,签订新《一致行动协议》后,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合计持有公司37,975,44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总股本的
27.43%;潘浦敦先生持有公司16,925,93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23%,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潘浦敦先生已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认可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承诺自未来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天地数码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天地数码的实际控制权等。因此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可以依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自2013年11月起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问题上均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方向、经营方针和决策均可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依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认定及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925,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地数码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韩琼先生、潘浦敦先生、刘建海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避免同业竞争,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严格遵守,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韩琼先生、潘浦敦先生、刘建海先生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继续有效,其将继续遵守和持续履行前述承诺。
2、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继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
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天地数码新增关联方,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天地数码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价格(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潘浦敦 | 集中竞价 | 2023年3月15日 | 14.21 | 446,700 | 0.32% |
集中竞价 | 2023年3月22日 | 14.74 | 120,949 | 0.09% | |
合计 | 567,649 | 0.41% |
除上述表格披露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潘浦敦先生在签署本报告书日及前6个月不存在买入天地数码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韩琼、刘建海、潘浦敦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书》;
4、韩琼、刘建海、潘浦敦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5、韩琼、刘建海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康信路60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6358910联系人:吕玫航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浦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康信路600号 |
股票简称 | 天地数码 | 股票代码 | 30074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潘浦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潘浦敦先生自2023年4月28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起,解除了与韩琼先生、刘建海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潘浦敦先生自2023年4月28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起,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6,925,939股 持股比例:12.2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6,925,939股 持股比例:12.2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4月28日 方式:共同控制协议书解除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潘浦敦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46,700股;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949股。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浦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