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数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天地转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天地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天地转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强国_________________
潘 雄_________________
冯冬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