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实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设立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规范了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