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7-03  欣锐科技(300745)公司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吴壬华毛丽萍李 英任俊照
谭岳奇陈丽红李玉琴

全体监事签名:

张 琼陈丽君张 晨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吴壬华毛丽萍李 英何兴泰
朱若愚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 6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7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 7

(四)股份登记情况 ...... 8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6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 16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6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22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22(五)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 23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3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23

(二)联席主承销商 ...... 24

(三)发行人律师 ...... 24

(四)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 ...... 24

(五)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机构 ...... 25

(六)验资机构 ......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7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 27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 2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 28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 28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29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9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1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1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2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审计机构声明(一) ...... 34

审计机构声明(二) ...... 35

验资机构声明 ...... 36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8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8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38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欣锐科技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37,420,103股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6月19日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董事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国泰君安、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22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调整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3年2月15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3月8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章龙和郑秀攀共计12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6月26日向上述12家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6月28日17时止,上述12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6月28日17:00,国泰君安已收到本次共12名特定对象的募股认购缴款(含获配投资者申购定金),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亿伍仟玖佰肆拾柒万贰仟叁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1,359,472,341.99),上述认购资金均已全部缴存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

2023年6月29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59号)。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420,10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36.3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9,472,341.9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645,830.3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826,511.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7,420,103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301,406,408.66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章龙和郑秀攀”共计12家获配投资者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均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于欣锐科技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相应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认购欣锐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上述锁定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7,420,103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37,420,103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37,420,103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26,194,073股)。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5、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6.33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6月19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33.48元/股。

本次发行共有17家投资者提交《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报价。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6.3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6.83%。

6、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368名特定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即2023年5月17日)后至发行启动日前(即2023年6月16日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共计2名新增其他类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新增的2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分序号类型投资者名称
11其他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其他深圳市明华信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共向370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59家;证券公司35家;保险机构17家;其他机构209家;个人投资者30位。

上述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即符合:

1)2023年6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前二十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

2)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4)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自T-3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即2023年6月16日)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6月21日9点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5家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保险公司1家,其他类投资者2家,个人投资者2名。联席主承销商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新增的5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分序号类型投资者名称
11保险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其他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32其他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个人魏巍
52个人郑秀攀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2)询价申购情况

2023年6月21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7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6家公募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定金,无未按时缴纳定金的机构,其他11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元)是否有效
1UBS AGQFII机构39.8060,000,000.00
37.86100,000,000.00
34.80150,000,000.00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9.0075,510,000.00
37.91273,950,000.00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8.8941,500,000.00
37.19118,300,000.00
34.00164,000,000.00
4章龙自然人38.5040,000,000.00
5郑秀攀自然人38.5040,000,000.00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38.3380,000,000.00
7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其他38.3240,000,000.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37.7050,000,000.00
35.2670,000,000.0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7.6978,060,000.00
36.60180,160,000.00
35.02226,160,000.00
10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7.3363,000,000.00
1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7.02333,200,000.00
12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36.3370,000,000.00
1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36.1840,000,000.00
14魏巍自然人35.12100,000,000.00
34.12200,000,000.00
33.52250,000,000.00
1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34.8640,000,000.00
16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33.6680,000,000.00
33.4880,000,000.00
17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33.4840,000,000.00

(3)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36.33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37,420,103股,募集资金总额1,359,472,341.99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同意注册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

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139,153.35万元(含139,153.35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9,171,483333,199,977.39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7,540,600273,949,998.006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4,958,987180,159,997.716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256,262118,299,998.466
5UBS AGQFII机构2,752,54699,999,996.186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202,03679,999,967.886
7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734,10462,999,998.326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1,376,27349,999,998.096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1,124,75840,862,458.146
10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他1,101,01839,999,983.946
11章龙自然人1,101,01839,999,983.946
12郑秀攀自然人1,101,01839,999,983.946

(4)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

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欣锐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欣锐科技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5UBS AG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积极型)
7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10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
11章龙C5(激进型)
12郑秀攀C5(激进型)

经核查,上述1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5)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12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联席主承销商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6)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6月26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2023年6月28日17:00,联席主承销商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7)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9,472,341.99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645,830.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826,511.66元,其中人民币37,420,103元计入股本总额,人民币1,301,406,408.66元计入资本公积。

(8)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9,153.3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25,626.8020,556.00
2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44,615.7030,834.00
3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9,497.0047,140.00
4补充流动资金42,000.0040,623.35
合计161,739.50139,153.35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规模为37,420,103股,募集资金总额1,359,472,341.99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同意注册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139,153.35万元(含139,153.35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12家,不超过35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0万(元)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923126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认购数量:9,171,483股

限售期: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法定代表人:吴林惠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7,540,600股限售期:6个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法定代表人:潘福祥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958,987股

限售期:6个月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23,800万(元)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认购数量:3,256,262股限售期:6个月

5、UBS AG

公司名称:UBS AG企业类型:境外法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住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Basel, Switzerland.许可证编号:QF2003EUS001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2,752,546股限售期:6个月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290,000万(元)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U7G7U12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2,202,036股限售期:6个月

7、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7755304法定代表人:吴吟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认购数量:1,734,104股限售期:6个月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认购数量:1,376,273股限售期:6个月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公司名称: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法定代表人:甄庆哲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认购数量:1,124,758股限售期:6个月10、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金信金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名称: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34万(元)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00022661F法定代表人:罗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101,018股

限售期:6个月

11、章龙

身份证号:330323197303******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认购数量:1,101,018股限售期:6个月

12、郑秀攀

身份证号:330323197801******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认购数量:1,101,018股限售期: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获配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章龙、郑秀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自有资金参与,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为保险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需要备案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

项目协办人:付戈城

项目组成员:许伟杰、孙志勉、范心平、王宁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联系传真:021-6887633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项目组成员:朱炳辉、皇甫丽娜、申佰强、石杨联系电话:010-85127760联系传真:010-85127749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负责人:张学兵签字律师:廖春兰、胡永胜、周琪珊联系电话:010-59572288联系传真:010-65681022/010-65681838

(四)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负责人:邱靖之签字会计师:黎明、汪海潮联系电话:010-88827799联系传真:010-88018737

(五)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签字会计师:李建军、王者香联系电话:0755-82584500联系传真:0755-82584508

(六)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杨志国签字会计师:郑明艳、周为联系电话:0755-82584500联系传真:0755-8258450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吴壬华境内自然人33,251,23326.1924,938,425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160,8734.06-
3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4,451,1643.51-
4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2,771,6042.18-
5彭胜文境内自然人2,640,0002.08-
6唐冬元境内自然人2,326,7951.83-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瑞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841,7041.45-
8毛丽萍境内自然人1,725,4191.361,294,064
9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其他1,689,7001.33-
10杨希光境内自然人1,485,0001.17-
合计57,343,49245.1626,232,489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吴壬华33,251,23320.2324,938,425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171,4835.589,171,483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40,6004.597,540,600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60,8733.14-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58,9873.024,958,987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6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4,451,1642.71-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56,2621.983,256,262
8UBS AG2,852,3841.742,752,546
9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2,771,6041.69-
10彭胜文2,640,0001.61-
合计76,054,59046.2752,618,30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7,420,103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发行前本次发行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6,303,73920.72%37,420,10363,723,84238.76%
无限售条件股份100,663,62979.28%0100,663,62961.24%
股份总数126,967,368100.00%37,420,103164,387,471100%

注:发行前股本结构为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股本结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项目效益将逐步显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将得到强有力支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

强,有助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运营实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5月17日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邢永哲
项目协办人:
付戈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廖春兰
胡永胜
周琪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一)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22538号、天职业字[2022]24998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邱靖之
签字注册会计师:黎明 汪海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二)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318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建军 王者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郑明艳 周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0号)、《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59号);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全部申报材料;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3号楼35层

电话:0755-8615 9656

传真:0755-8632 9100

联系人:朱若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