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变动超过1%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1  欣锐科技(300745)公司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变动超过1%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7,420,103股,公司总股本由126,967,368股增加至164,387,471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毛丽萍女士、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7.39%。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8日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合计100万股,占截至2023年6月28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9%,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综上,吴壬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转融通出借股份,累计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超过1%。具体情况如下表: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壬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玫瑰花园*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毛丽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玫瑰花园*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奇迪”)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994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斯科技”)

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毛丽萍女士、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9946室
权益变动时间2023年6月21日至 2023年7月10日
股票简称欣锐 科技股票代码300745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吴壬华A股05.96%(被动稀释)
毛丽萍A股00.31%(被动稀释)
鑫奇迪A股00.50%(被动稀释)
奇斯科技A股00.62%(被动稀释)
奇斯科技A股100(转融通出借股份)0.79%
合 计1008.1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转融通出借股份)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吴壬华合计持有股份33,251,23326.19%33,251,23320.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4,938,42519.64%24,938,42515.17%
有限售条件股份8,312,8086.55%8,312,8085.06%
毛丽萍合计持有股份1,725,4191.36%1,725,4191.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31,3550.34%431,3550.26%
有限售条件股份1,294,0641.02%1,294,0640.79%
鑫奇迪合计持有股份2,771,6042.18%2,771,6041.6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771,6042.18%2,771,6041.6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奇斯 科技合计持有股份4,451,1643.51%3,451,1642.1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451,1643.51%3,451,1642.1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不适用?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 律师的书面意见□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