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锐”) 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7,420,103股,发行价格为36.33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59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9,472,341.9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0,645,830.33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38,826,511.6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新能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755903185910868 | 205,560,000.00 |
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海支行 | 338300100100071909 | 308,340,000.0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 03005422689 | 0.00 | |
总部基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44250100002500003801 | 423,278,558.16 |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 03005428822 | 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虹支行 | 766677316546 | 200,000,0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营业部 | 73060122000390396 | 201,647,953.50 | |
小计 | 1,338,826,511.66 | ||
自有资金垫付的费用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44250100002500003801 | 1,510,004.33 |
合计 | 1,340,336,515.99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其中五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两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一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本义务至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