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3  欣锐科技(30074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0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3号楼栋35层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570,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3,369,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1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娅静律师、周琪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70,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70,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70,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娅静律师、周琪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