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1月)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4
第五章 回避制度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的书面文件应当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