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3号楼栋35层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34,37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306,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1,068,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8%。(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9%;反对2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99%;反对2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06%;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8%;反对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4%;弃权
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210%;反对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0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9%。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0%;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48%;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8%;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4%。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0%;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48%;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8%;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1%;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0%;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186%;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01%;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永胜律师、王娅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