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设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岑政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121,639,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5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121,624,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63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63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小明、唐梦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