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数智:关于同一控制下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6-07-30  汉嘉数智(30074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6证券简称:汉嘉数智公告编号:2026-049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下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岑政平先生、欧薇舟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2026年7月29日,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岑政平先生转让公司股份31,833,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向欧薇舟女士转让公司股份31,603,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

、岑政平、欧薇舟夫妇间接持有城建集团100%股份,为城建集团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实际控制人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6年7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城建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以每股9.50元的价格,向岑政平先生转让公司股份31,833,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0%),向欧薇舟女士转让公司股份31,603,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0%)。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列示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99,555,05044.10%36,118,13316.00%
岑政平1,500,0000.66%33,333,55114.77%
欧薇舟30,0000.01%31,633,36614.01%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同日,城建集团分别与潘伟志先生、朱安平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城建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801,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潘伟志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31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朱安平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3、上述各项交易相互独立,互不为前提条件。鉴于上述各项交易同时发起,如最终均实施完成,则相关方在上述各项交易前后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99,555,05044.10%00%
岑政平1,500,0000.66%33,333,55114.77%
欧薇舟30,0000.01%31,633,36614.01%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潘伟志--15,801,6837.00%
朱安平--20,316,4509.00%

(注:岑政平和欧薇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各项交易最终完成后,双方合计持股比例为

28.78%。)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主要目的系基于实际控制人家族资产配置需要及简化持股层级的考虑,将股份从法人持股平台直接登记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403室
法定代表人岑政平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56508548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2006-02-15
营业期限2006-02-15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交通设施、高新技术、基础原材料的投资,实业投资,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交流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建设项目管理。

2、权属状况的说明:

目前城建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质押,质押情况如下:

质权人质押股份数量(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数比例质押期限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38,000,00016.83%2023/9/13起至解除质押自身经营

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城建集团将解除上述股份质押,上述质押情况不会成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障碍。截至本公告日,转让方所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权属清晰,除上述质押情况外,不存在抵押、其他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限制减持的其他情况。

3、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1:岑政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M062****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在公司任职情况:现任本公司董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受让方

:欧薇舟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身份证号:

M062****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在公司任职情况:未在本公司任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经查询,岑政平先生及欧薇舟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岑政平、欧薇舟夫妇间接持有城建集团100%股份,系城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26年7月29日,城建集团与岑政平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岑政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833,551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0%。

、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合计转让金额为302,418,734.5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佰肆拾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股份转让窗口期,则上述过户时间顺延。

(三)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比例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出让方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无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受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2、出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由签署本协议及进行其所预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次交易所涉及各项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生效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协议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026年7月29日,城建集团与欧薇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欧薇舟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603,366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

、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合计转让金额为300,231,977.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3、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股份转让窗口期,则上述过户时间顺延。

(三)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比例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出让方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无重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受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2、出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由签署本协议及进行其所预计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费。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次交易所涉及各项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生效的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协议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最终实施完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岑政平、欧薇舟)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城建集团)等相关内容。

2、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岑政平、欧薇舟);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