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15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伍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持有股份289,76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51.1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持有股份278,916,13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2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持有股份10,845,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7%。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264,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2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636,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8%。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以下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
1.01 选举陈正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9,666,2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9.967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169,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6%。
陈正兵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樊京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9,313,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99.845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025,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7%。
樊京辉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系本议案中的武汉锐晶激光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之弟闫
长鹍于公司交易对手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因此,闫大鹏先生及其配偶刘笑澜女士、闫长鹍先生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分别持有公司股份50,989,283股、7,584,000股、890,098股,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9,36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679,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758,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任宝明律师、陈锦屏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