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此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时,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该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