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13:40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召集并主持。通知已于2023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为明确和完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实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绩效考核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武汉锐科光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定〉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强基固本作用,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定》。
4、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结合锐科激光工作实际,制订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管理机制以及职责与权限,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审计问题整改方式和要求,审计结果的应用进行了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