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2号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日,你公司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2019年6月5日公司与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神光电)原股东签订了《收购协议》,拟收购国神光电51%股权;在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购协议》6.5、
6.6条款有关公司不与国神光电开展相同或重复业务、符合条件后同意国神光电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条件后启动剩余股权收购程序等主要内容,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