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编号:2023-04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15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持有股份253,169,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44.68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持有股份242,084,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7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持有股份11,084,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1,117,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084,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用工计划和职工工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333,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51%;反对3,833,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3%;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129,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39,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77,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6%;反对3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118,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49,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67,024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7%;反对49,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190,935,612股股份,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7,600,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55%;反对4,632,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84,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76%;反对4,632,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任宝明律师、陈锦屏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