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15  锐科激光(30074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5-01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公司拟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服务,其中,年度贷款及其他综合信贷服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最终以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该综合授信为信用保证,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具体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款以与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第(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青锋先生、樊京辉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6

层、12层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5)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0日

(6)注册资本:438,489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907

(8)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09H211000001

(9)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投资额(万)投资比例
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77,15240.40%
2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58,40513.32%
3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52,95212.08%
4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52,95212.08%

(10)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关联关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第(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41层

(3)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8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负责人:孙兰克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5705729D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09B242010001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关联关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第(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于2001年3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复[200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改组为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由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出资30,000万元组建,2001年10月10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2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5月29日,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换发的机构编码为L0009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

2012年7月20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武汉分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2]393号)同意设立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2012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开业的批复》(鄂银监复[2012]480号)批准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开业。

2018年11月2日,经航天科工财务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机构批复同意,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现有股东以同比例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38,489万元。上述增资业于2019年12月25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近三年,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 (未经审计)2023年2022年2021年
资产合计12,662,324.7012,567,834.8215,267,964.9216,880,706.65
所有者权益830,951.76814,083.11751,436.28709,802.13
营业收入153,672.71224,532.09176,041.19151,145.56
利润总额105,170.74171,844.09146,480.65131,481.48
净利润81,280.72130,659.73111,963.54106,817.08

注:2021年、2022年及2023年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主要业务最近四年发展状况

单位:万元

时 间2024.12.31 (未经审计)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吸收存款余额11,793,791.7711,700,301.2414,407,205.2616,090,600.52
发放贷款余额2,821,594.722,213,115.281,481,277.421,056,923.73
存放同业余额8,826,607.839,252,049.3112,773,757.9814,696,834.64

(四)关联关系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第(二)项规定,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其或其分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财务公司从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从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024年8月6日财务公司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还贷,延缓风险暴露;委贷来源审核不到位,部分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款,罚款70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务公司通过立行立改完善内控机制,强化业务线条四道审核机制的监督作用,修订业务制度以对标监管规范,并建立定期自查、评估及常态化检查体系,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后续财务公司将持续深化整改,落实长效机制,避免同类问题复发,同时跟踪推进整改闭环管理。

上述事项未对财务公司整体经营及履约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相关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财务公司将继续稳健运营,切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存款所定利率;

2.贷款服务: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结算服务: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内部结算服务而产生的结算费用,均由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承担,公司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其他服务: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以及其他综合信贷服务;

3.结算服务;

4.经乙方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金额

就本协议期间(2025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

1.存款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的内部账户的存款单日余额上限不高于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不包含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与外币账户资金。存款额度以必要性与公允性为前提,以甲方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准。

2.结算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内部账户进行的结算服务不收取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结算产生的结算服务费用(例如跨行汇划手续费等)由甲方及其子公司自行承担。

3.贷款及其他综合信贷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具体以实际办理为准。

(四)定价条件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存款所定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五)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由(1)甲方股东大会审定通过;(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如根据甲方上市地相关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的,相关服务的开展以该等股东批准的获得为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

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六)违约条款

乙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全额赔偿甲方及其子公司所遭受或承担的损失、损害、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责任,若乙方无力赔偿甲方及其子公司,甲方同意将根据乙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因贷款“三查”不尽职问题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处罚款后,财务公司积极开展整改落实,同时通过2023年-2024年财务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可以看出,财务公司经营业绩较好。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公司可借助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集团内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在同类交易中所占比重不大,亦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

公司认为,与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当年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0万元,贷款余额为20,000万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日最高存款余额为36,166.18万元,日最高贷款余额为40,000万元,期间累计利息收入为18.66万元,累计利息支出为692.96万元。

截止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0万元,贷款余额为20,000万元;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日最高存款余额为47.16万元,日最高贷款余额为20,000万元,期间累计利息收入为0万元,累计利息支出为0万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本次拟与关联方签署的《金融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协议条款是根据同期市场情况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