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5  金力永磁(30074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鉴于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12日完成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工作,合计登记1,145,600股,股本相应增加1,145,600股;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了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14,016股,股本相应减少14,016股;

2、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A股与H股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不送红股。于2023年7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公司A股总股本相应增加428,173,069股;于2023年8月21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年度H股权益分派,公司H股总股本相应增加75,279,600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504,584,253股。公司总股本由83,795.6198万股增加至134,254.0451万股,注册资本由83,795.6198万元增加至134,254.0451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中国内地已实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此外《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文件)已被相应废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旨在与境内监管新规进行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2全文删除“《特别规定》”
3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60万股,于2018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香港发行12,546.6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 ,H股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60万股,于2018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香港发行普通股12,546.60
于2022年1月1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万股,于2022年1月1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795.6198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254.0451万元。
5第十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删除
6第十一条第三款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删除
7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8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后,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9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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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存管。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3,795.6198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71,249.019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5.03%;H 股股东持有125,4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97%。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4,254.0451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114,179.485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5.05%;H 股股东持有20,074.5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4.95%。
12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发行 H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 H 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删除
13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H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删除
14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5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就上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情况。删除
17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对公司有权购回的可赎回股份,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进行。删除
18第三十二条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赎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删除
19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删除
20第三十四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删除
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第三十五条 公司缴足股款的股份可以自由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2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删除
23第四十五条 在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期间,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一切上市文件包含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删除
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署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下列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2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删除
25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删除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及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26第五十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删除
27第六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
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28第五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副本; 2.有权查阅和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所有股东的名册副本;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国籍;(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购回股份支付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 H 股进行细分);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须将以上第(1)、(5)项的文件按第四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利,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股东免费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利,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29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经召集人审查后认为提案内容及提出程序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列入该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或提出程序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依前款要求进行审查后,提案内容及提出程序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0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31全文删除“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32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第九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
33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7天前发给公司。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7天前发给公司。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情形,或出现因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34全文删除“会议主席”改为“会议主持人”
35第一百三十五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优先股股东获足够的投票权利。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删除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通知期限的要求适用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并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删除
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删除
36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或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7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8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二百条第三款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39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托的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40第二百五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加以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删除
41第二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
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但须经下一次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加以确认。
42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发出。
43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4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45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6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7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第四、第五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8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9第二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50第二百九十九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之间,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A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删除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1第三百条第一、第二款 (一)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第二款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注: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引用其他条款序号将相应修改。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