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01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对201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6日